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本所律师承办案件实行案件案件会商制、合伙制和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讨论制。参加会商、会议及疑难案件讲座的律师必须保守当事人秘密。
第二条 案件会商制适用合伙律师聘用,合伙律师聘用对其所承办的案件不论案件大小、疑难程序均可由二人以上进行会商,作成诉讼文书并署名,共同确定诉讼思路和策略。
第三条 案件合伙制适用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兼职律师对其所承办的案件不论案件大小、疑难程度,均可由三人以上进行合议,作成合议笔录并署名,共同确定诉讼方案,进行证据分析、拟定代理或辩护提纲。
第四条 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适用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承办。本所全体律师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报主管业务的副主任批准,可提交全所律师业务会集体讨论,以集中全所律师的智慧,保证重大疑难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五条 案件会商制和合议制由承办案件的律师在本所律师范围内自愿组织协作和商讨,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举行。
1、对社会安定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
2、涉及到企业兼并、重组及国企破产的重大影响案件;
3、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4、律师新业务;
5、涉及多个法律专业领域的案件;
6、刑事辩护案件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7、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8、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9、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10、执行人或事务所主任认为其他应予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七条 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第八条 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第九条 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1、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
2、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3、本所已往典型案件和报刊登载典型案件的研讨学习。
第十一条 律师业务学习会每一期的具体内容由业务副主任会同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业务副主任组织落实和监督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